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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规定“高额”利率 法院怎么认定

民贷案例          2016-12-09 阅读:200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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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合同规定“高额”利率

2014年8月2日被告王某某因生产经营及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人民币,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向其提供了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若在2016年8月1日归还借款,则不支付利息,若到2016年8月1日前未及时足额归还,则自2014年8月2日起,按原告支付借款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算至付清时止;借款人还款期限届满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50%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等。

法院判决:一、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自2014年8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4倍,即算至2016年8月1日);

二、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4倍,即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律师费6000元;

案件受理费714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1334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律师说法:法院怎么认定

对于朋友之间高额利率的债务,法院是根据哪些法律依据作出的判决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尽管规定的利率看起来比一般朋友之间的借款利息稍高,但其实其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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