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款期限届满未能如约还款
被告彭某于2013年12月18日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向原告柯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能如约还款。2015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还款付息。
法院观点:借款人限期还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原告主张被告彭某向其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彭某出具的《借条》一份为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柯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律师说法:出借人能主张逾期利息吗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逾期利息相对于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款项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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