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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借款逾期未还,已支付高息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吗

民贷案例          2016-12-10 阅读:472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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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部分借款逾期未还

2014年1月25日被告田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金额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某公司于当日支付被告现金30000元,被告出具收到条一张。该款到期后,被告按月息4分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22日。30000元借款本金及2014年6月22日以后的利息未支付。

法院观点:借款人应偿还余款,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经审核认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被告田某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某公司借款30000元,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6月24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律师说法:已支付高息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吗

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以上是关于“部分借款逾期未还,已支付高息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吗”的案例介绍。对于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争取在法律的限度内心平气和处理问题,和平解决纠纷。但是如果协商不成,也最好请专业律师帮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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