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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日期,如何计算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

民贷案例          2016-12-11 阅读:717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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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约定还款日期,经催告仍不偿还

被告刘某以承包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于2014年5月27日从二原告处借款140000.00元,并给原告傅某出具欠条一张,这140000.00元的借款其中有傅某40000.00元、刘某100000.00元。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偿还借款,及主张还款后的利息

经审理认定,因原、被告在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现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从二原告明确主张权利时即起诉日开始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傅某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22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22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律师说法:如何计算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应从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并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以上是关于“未约定还款日期,如何计算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的案例介绍。债务人如果抗辩债权人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因此陷入纠纷,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帮忙吧,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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