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逾期还款遭起诉
被告赵某于2011年6月10日向原告张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借款人应偿还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
经审理认定,借款人应当在债权人主张后及时归还借款。对于原告主张的3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合情合理,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律师说法:借款人是否应偿还逾期还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是关于“逾期还款遭起诉,借款人是否应偿还逾期还款利息”的案例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主张逾期借款利息,如有约定,出借人要承担举证责任。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介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