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逾期未偿还借款
被告孙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张甲借款,双方于2007年12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12月11日至同年12月30日;被告逾期归还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2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自逾期之日起2日未归还借款,原告有权向其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借款50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原告经催讨无效,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违约金(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法院判决:借款人应限期还款及调整后利息
经审理确认,民间借贷违约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即为利息损失,违约金与利息实属同一性质,双方约定借款逾期归还按每日2000元计收违约金,系通过所谓的违约金意思自治来规避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规定,且明显超过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付原告张甲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出借人能否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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