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玩蒸发
2014年7月,被告人杨某与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杨某承包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模板工程的劳务项目,该劳务公司给杨某按每人每月预付工人工资2000元。合同签订后,杨某雇佣了100多名工人开始到该项目工地施工,施工过程中,杨某先后三次收到劳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853600元、818454元和442519元,杨某收到第一笔工程款后,最初按照劳务公司的要求将该款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但随后又以购买原材料等名义将该款项大部分收回,仅从中拿出部分支付工人工资,其余费用被转移他用。至案发时杨某共拖欠徐某、赵某等多名工人的工资高达人民币881919.74元。
后深圳市南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多次责令支付工人工资,杨某一直未能支付,并离开深圳、更换联系方式逃匿。2016年4月1日,公安机关在杨某老家四川省南充市将其抓获。
法院判决:包工头拖欠工资不还担刑责
杨某拖欠工人巨额工资后非但未积极寻求办法支付,反而将款项私自占用,在政府机关出面责令支付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更采取逃匿方式应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作出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说法:拖欠工资应承担哪些刑责
刑法中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91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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