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误将借款协议当借条
2013年5月1日,家住东营市的石某与朋友王某、贾某起草了借款协议一份,其内容为:借款人王某用款壹万叁仟元正,月息0.015元(即每月壹万元月息150元),时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利息计款壹万肆仟壹佰柒拾元正。借款人王某,保证人贾某。贾某、王某分别在借款协议书上的保证人、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盖章。后来因借款未还,石某将借款人王某,保证人贾某起诉至县法院。
法院判决:借款协议不能证明借款事实
围绕“借款协议”是否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争议焦点,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借款协议”虽然名为借款协议,实际就是一份借条,该借款协议不能作为借款事实成立的依据,判令石某败诉。
律师说法:如何区分借款协议与借条
借款协议是借贷双方确定借款权利和义务的借款合同,不具有借据的证明力。借据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俗称借条,借条可以单独成为借款事实成立的直接证据,而借款协议只是借款双方就借款达成的合意,要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即借款是否真正交付还必须有借款收据。也就是说,要证明借贷双方借款事实的成立,有借款协议的情况下,还必须有借款收条。但是在借款形式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由于对于法律缺乏认知,很多人错误理解借款协议与借条的概念,有的甚至将二者混同,所以认为只要签订了借款协议就等同于写了借条,可以作为借款事实成立的证据,所以在所借款项实际交付时不再要求债务人书写收据。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造成很多债权人在自己对借款事实很清楚地情况下,走上法庭面对债务人的不讲信用、矢口否认无可奈何,百口莫辩,举不出强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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