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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拿到借款后躲猫猫,清偿债务后能否追偿

民贷资讯          2016-12-19 阅读:237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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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拿到共同借款后玩“躲猫猫”

50多岁的王某平时喜欢赌博,生活经常入不敷出。2012年底,他以经商急需资金为借口,让儿子小王以其房产为担保,和自己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刘某借款18万元,并出具了一张还款期限为两个月的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刘某多次催要,父子两人均拒不归还。

2013年底,刘某将王某父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王某父子共同还款。2015年10月,刘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小王多次劝父亲归还借款未果,遂一次性给付刘某借款及利息22万元。

2016年3月,小王将父亲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偿还自己22万元及利息。在两次庭审中,王某经合法传唤后均未到庭应诉。

法院判决父亲王某支付其儿子小王11万元及利息。

清偿债务后能否向共同借款人追偿

该案中王某和小王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刘某借款18万元的事实已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二人均负有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每个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小王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权向王某追偿,但小王未提供该笔借款系由王某全部使用的证据,故对其向王某追偿全部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向刘某借款时未约定双方份额,故结合该案实际,王某应给付小王偿还该笔借款数额的50%为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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