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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一方借款,离婚后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民贷案例          2016-12-20 阅读:593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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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不还夫妻成共同被告

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章某原系邻居关系。被告何某、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2013年8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何某提供借款2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两分,2014年4月16日被告何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何某陆续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自2014年11月起未支付利息。2015年6月被告何某又支付了10000元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尚未支付,故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2000元(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共8个月,每个月4000元,共计32000元,被告已归还10000元)。

法院判决:夫妻应对借款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被告何某向原告借款时,其与被告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被告章某提出其不知情、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归各自承担的答辩意见有悖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何某、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某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2000元。

律师说法:离婚后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夫妻一方借款只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直接借款一方就要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具有如下特征:1、所负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是责任承担的基础。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或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分享利益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2、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履行同一给付利益。3、夫妻任何一方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

以上是关于“婚姻期间一方借款,离婚后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的案例介绍。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对此还有疑问,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自己合法权益受损。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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