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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进行债权转让,债权人如何保护债权

民贷案例          2016-12-21 阅读:737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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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逃避债务进行债权转让

2010年10月24日,付启华向李万才借款200000元,未按照借款约定时间偿还债务,且一直以各种借口搪塞拒不还款。李万才便将付启华告到了法院,经法院调解,付启华于2012年2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借款。然而,付启华并未按照调解协议偿还债务,后经过法院执行,截止到2014年4月,尚欠李万才本金160400元及逾期利息,至今尚未还清。而付启华在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6.295万元。

2014年5月30日,付启华和外甥小张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本人现将与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6.925万元及利息一并转让给小张,本人欠小张20万元归于消灭”。小张虽拿着债权转让协,却未能举证证明与付启华之间存在20万元债权。

法院判决:法院不保护逃避债务进行的债权转让

法院审理认为,付启华在未清偿李有才债务的情况下,将到期债权转让给小张抵冲债务,但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可以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规定,故对李有才要求撤销两被告2014年5月3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

第一,债权人对于危及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既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也可以提起无效行为确认之诉。债权人对此具有自主选择权,因二者均属于广义上的债的保全行为。根据最高法院《公报》2014年第三期刊登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裁判规则为,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包括:

一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订立的相关合同;

二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为逃避债务进行债权转让,债权人如何保护债权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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