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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高额本息追回难 民间借贷利息有限额

民贷案例     王阳     2016-12-20 阅读:172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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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民间借贷高额本息追回难

   2013年7月16日,天运木业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利息2分,借期三个月,该借款100万元,张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至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账户。另天运木业公司向张某弟弟借款1150万元,张某之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6.5%计算,形成借条三张,其中2014年1月17日借条金额309万元和18万元各一张,借款人加盖天运木业公司和华安木业公司印章,309万元借条担保人为潘某。张某之弟到庭对上述三笔借条金额427万元系向其借款1150万元,按月利率6.5%计算的利息予以认可,并对债务人向张某出具借据的行为认可。另2014年2月27日借条金额为100万元,约定月利率2%。因被告没有依约定支付利息偿还本金。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被告偿还本金及其利息。

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受法律保护部分的本息

   经审理查明,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张某借款及利息,形成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潘某为309万元借条借款提供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潘某应为受法律保护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原告张某提交的借条,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安徽省天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内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安徽省天运木业有限公司、涡阳县华安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利息款1006153.85元,潘某对该利息款中950769.2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天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张彬利息款307692.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利息有限额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高额本息追回难  民间借贷利息有限额”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借款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利息,并且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制定作个明确的约定,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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