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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已过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贷案例          2017-04-14 阅读:361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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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诉讼时效已过,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

原告姚若某诉被告姚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原告姚若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在2012年8月12日,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亲笔写有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诸多借口而未偿还,现被告连电话都不愿意接听。被告姚海某书面辩称,被告借姚若某贰万元的借据已超过二年期限,法院应当不予保护。

法院判决:诉讼时效已过,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姚海某向原告姚若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其亲笔书写的借据为凭,可予认定。该借据中约定了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该借款被告姚海某应于2014年8月12日前归还清楚。逾期后,被告姚海某一直未清偿该借款,并提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其清偿的借款已超过受法律保护的2年诉讼时效的抗辩。因原告姚若某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在诉讼时效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向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及向有关组织提出民事权利的保护请求,亦无其他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应认定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律师说法:诉讼时效已过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行使权利。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4,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仍然存在,则应在最后六个月(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在中止事由发生时,就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综上,只有债权人在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能够举证自己曾经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曾经同意履行债务,债务人的两年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起算;另外,债权人能够举证有不可抗力的发生且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才能继续主张自身权利,否则,胜诉权消灭。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使用诉讼时效已过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债权人更应当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诉讼时效已过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我国民法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民间借贷时要注意诉讼时效,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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