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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是否需要承担保证人责任?

民贷案例          2017-04-20 阅读:566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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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请求被告及保证人偿还借款

原告陈某为与被告葛某、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陈某诉称:被告葛某向原告借款。葛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正(共20万其中5万3分),(月利息贰分2%)。借款人:葛某2013年5月13号”。因原告担心被告的还款能力,故要求其提供担保。嗣后,被告翁某在借条上签字,被告葛某将借条交付原告。原告于2013年5月18日将5万元款项交付被告葛某。此后,两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催讨未果,故引起诉讼。被告葛某辩称:被告曾向原告借款8万元、3万元和4万元。借款后,被告按月利率1.5%也有支付利息。2013年5月13日,经结算,尚欠利息近2万元,原告给被告数百元,补齐2万元,被告再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2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因原告要求他人见证,故被告要求被告翁某作为见证人在借条签字。此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借款,驳回被告其他请求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葛某向原告陈某借款19万元,另欠借款利息1万元(包括不足部分原告补齐款项),被告葛某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被告翁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原告同样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翁某有承受被告葛某债务的意思表示。根据举轻明重的法律解释方式,在借据上签字的他人不能被证明有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而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是否需要承担保证人责任?

先参考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上签字,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仅在借条上签名而未表明身份,不承担借款偿还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是否需要承担保证人责任?”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因民间借贷发生频繁,随意性大,普通民众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时,应当认真审查借款的相关要素是否齐备,以免增添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

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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