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举债2500万自杀后亲舅舅向丈夫索偿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曹某”真名罗某,曾离异并育有一女,其后应聘成为江门某医院的骨科护士,并于2014年1月份与何某登记结婚。
在同事们的眼中,“曹某”是一个出手阔绰又热心肠的人,曾大方把自家豪车借给同事当做婚车使用。“曹某”跟好友同事透露,她的父亲是台山市某局局长,现在正在与某家医院合作开发新药品,经常需要资金进行周转,愿以高息跟他们借钱。好友同事们见其家底殷实、穿衣打扮不凡、又有正经职业,没有理由欺骗自己,更何况她又肯支付高额的利息,于是大家都非常乐意借钱给她。此外,“曹某”行骗的对象还包括自己的亲舅舅和丈夫何某。截至“曹某”自杀前,她对外举债高达2500万元人民币,并将其如数投入了地下钱庄。
8月30日,“曹某”自杀,其后,何某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起诉人竟是亡妻的舅舅。娘舅诉称罗某(即“曹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前后总计借债785万余元经多次催告无果,因罗某已自杀身亡,其债务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故何明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后案件经法院审判,原告的请求被驳回。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结合这两条可知,如果债务人的配偶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那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结合该法条和审判实践,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主要标准为:第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第二,用于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第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或经营。
结合本案,借款基本都由罗某控制和使用,且并未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也并未用于履行法定义务,故该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总而言之,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主要涉及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以及履行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的所欠费用。以上就是“妻子举债2500万自杀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