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网络转账给他人借钱
2014年11月中旬,周某因工程投标缺乏资金,遂向经人介绍相识的赵某借款3万元,赵某表示同意但声明自己也要用钱,资金仅供救急,在得到周某承诺工程款到账就偿还后,通过银行向周某提供的账户转款29000元。谁知之后周某再也不提还款的事,赵某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偿还借款本金29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庭审中,周某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无理由缺席开庭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和答辩意见。赵某向法庭提交了手机短信记录和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借款事实。
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中旬,周某发送手机短信给赵某表示自己投标工程缺款3万元,声明月底左右就还,可打借款。赵某通过短信回复自己店面也需要用钱,在得到周某短信确定工程款在本月25日就到账后,向周某短信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29000元。根据赵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其庭审陈述,可以证明其与周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赵某主张周某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网络转账的民间借贷该如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款合同生效。网络转账相比普通民间借贷具有虚拟性质及不确定性,借款人须证明网络中的借款人为案件中的被告,并提供充分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即需要证明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并成立。我国法律规定,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与书面借据具有同等证据效力。本案中,由于周某是通过网络形式向赵某借款,赵某无法向法院提供原始书面借据,但通过往来短信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对此,当事人一旦发生借贷纠纷时,可通过向法庭提交彼此往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但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举证不能,借款时最好是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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