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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有抵押,民间借贷约定流质条款有效吗?

民贷案例          2017-04-26 阅读:184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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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贷合同约定流质条款,还款临期惹争议 

石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石某向甲公司出借款项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甲公司与石某又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还款,则石某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将某区的四处门面房过户至石某名下。签订合同第二日,双方对涉案商铺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石某起诉甲公司,要求将四处门面房过户至石某名下。

法院判决:流质条款属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认定,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双方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并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因此,法院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流质条款的性质而无效,最终驳回了石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约定流质条款有效吗?

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仍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而不再主张债务人还款。实际上,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但如果出借人坚持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因为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在法律上被称为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但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朋友借款有抵押,民间借贷约定流质条款有效吗?”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请大家注意,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提供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时,一定要注意符合法律的规定,禁止流质条款的约定,即便是约定了以买卖合同的形式做担保的,在法律上也应认定无效。如果出现担保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寻求建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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