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催告”填补了借贷合同借款期限不明的空白
2003年10月9日,刘某存因购车需要向韩某贵借款50000元,韩某贵于当日交付刘某存现金50000元,双方并无书面的借款合同,亦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2015年8月10日,刘某存向韩某贵催到借款,韩某贵依然未加偿还。2016年,韩某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催告可视为借款到期日。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9日,刘某存与韩某贵口头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韩某贵在2015年8月10日向刘某存主张了债权。因此,韩某贵主张自2003年10月9日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利息,应自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另外,因借贷双方未对逾期利率进行约定,也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根据法律规定,逾期利率应按年利率6%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刘某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韩某贵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律师说法:借款期限不明的,借款人经催告,应返还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催告”是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表示,并不能直接引起双方借贷法律关系的变更。但是,在借款期限不明的情况下,一旦贷款人催告借款人偿还借款,可以视为借款期限已到,催债可以辅助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十分普遍,对于这种民间借贷合同,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很大的自主选择权,对相关规范很灵活。这种开放式的立法模式,切合了实际情况,满足了交易需求。但同时,自然人借贷合同一旦引发纠纷,会因为内容模糊而难以裁断,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因此,人们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过程中,应尽量全面清晰,以免发生争议后难以解决。
以上是对“’催告’填补了借贷合同借款期限不明的空白”案例的介绍。借贷行为每时每刻都在发生,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更是普遍。自然人借贷合同具有随意性强、不规范的特点。催告是贷款人直接向借款人请求还款的表示,对于填补合同漏洞具有一定作用。民间借贷合同尽管常见,但如果出现纠纷,最好还是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