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款利息最高多少
2015年7月28日原告董某与被告宗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宗某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月息1.5%,按月结息;合同签订后,甲方(董某)将款项于15日内交付乙方(宗某)使用;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9月28日止;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借款总金额5%的违约金,直到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借款协议签订后,2015年7月30日原告董某向被告宗某的帐户转款3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本息。原告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宗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并按月息1.5%支付借款期内及逾期利息,违约金按借款总金额的5%计算。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按年息6%计算
经审理查明,被告宗某向原告董某借款300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约定月息1.5%,未超过年利率24%,现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期内及逾期利息的,予以支持,应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双方约定被告宗某逾期还款,则支付原告借款总金额5%的逾期违约金,利息加违约金不应超出年利率的24%。该违约金再加上双方约定的月息1.5%,已超出年利率24%,逾期违约金应按年息6%计算,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判决被告宗某偿还原告董某借款300万元;支付原告董某借款利息,以借款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按月息1.5%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支付原告董某逾期借款利息,以借款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逾期违约金按年息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也就是说,没有超过24%的利息均受法律保护,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超过24%未超过36%的部分,将被视为自然债务,借款人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的约定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分为两种情况:若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按照年利率6%向借款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若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按照借期内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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