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转账后借款人失联
2014年12月5日,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及担保人阳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4日。当日,原告梁某向被告李某转账7万元,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之后,原告与被告失联了。原告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故来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承诺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本案中,梁某与李某的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即2015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5日。因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应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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