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8日张某以做生意周转不开为由,向刘某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1.8分,并写有借条,同时原、张某经协商利息一年结算一次。2014年结算利息时,张某借故说生意不好加之自己生病,利息先清一部分,到2015年再说。当时因为与张某同住一村,加之关系也很好,刘某便同意张某的意见,并承诺借款可以分期分批还。后因为刘某家庭出了事急需用钱,刘某及妻子多次给张某打电话,找张某索要借款,张某总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归还借款及利息。2016年10月份,刘某找中间人给张某说利息部分可以放弃,张某把借款本金50000元还清后,此事就此了结。张某要将以前所清的利息算成已归还借款本金,双方说和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只好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归还刘某50000元及利息。
张某辩称:刘某所述不属实,款是刘某通过我借给第三人的,与我没有关系,不应该由我归还此欠款,给刘某出具的欠据已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
张某张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刘某人民币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刘某刘军承担210元,张某张娥承担840元。
律师说法:本案中,张某已归还刘某的10000元,刘某称系张某向其支付的借款利息,而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和张某之间有过借款利息的约定,故此款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故张某实际应归还刘某的借款数额为40000元。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得出判决。因此,大家在涉及中间人的借贷关系中,要谨防以介绍为名,为自己谋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