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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还借款保证人也被告 保证方式有哪些

民贷案例          2017-05-02 阅读:303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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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人未还借款保证人也被告

2012年1月16日,康泽清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0元,年利率14.58%,期限14个月,贷款用途包地,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年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2015年12月23日,康泽清、肖和龙、朱保勋为海林邮政银行出具担保书,约定截至当日康泽清尚欠海林邮政银行借款本金15181.14元、利息10725.79元,合计25906.93元,于2016年1月20日前偿还,肖和龙、朱保勋为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本息全部结清为止。截至2016年12月8日,康泽清尚欠借款本金15181.14元、利息14080.63元,合计29261.77元。因此,海林邮政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泽清偿还借款借款本息;请求肖和龙、朱保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向银行偿还本息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海林邮政银行要求康泽清偿还借款本息,肖和龙、朱保勋对康泽清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康泽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借款本息,肖和龙、朱保勋对康泽清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保证方式有哪些

保证方式有两种,分别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责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要注意的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担保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对于一般保证人,只有在债权人用尽了“一切手段”之后仍不能使债务人偿还债款,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借款人未还借款保证人也被告  保证方式有哪些”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保证人在提供保证的时候要搞清楚自己的保证方式,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图,对保证方式作个明确的约定,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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