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李某以购置车辆从事运输业务为由,先后两次向刘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李某未能依约归还借款。后刘某向郭某催讨该款,郭某以李某借款时其并不知情,且所借12万元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郭某共同归还借款12万元。
法院判决:李某与郭某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李某向刘某借款后,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因李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李某、被告郭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主张该债务为李某个人债务,因刘某与李某未明确约定该债务为李某个人债务,且李某与郭某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故对于被告郭某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李某与被告郭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李某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刘某对李某所负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归还责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或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包括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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