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为清偿要满足的条件
代为清偿要满足哪些条件?要进行代为清偿,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分别为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二、代为清偿的法律效力
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
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以上就是关于代为清偿的条件以及其法律效力的介绍,如果您对代为清偿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详细咨询法邦网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