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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情不深借钱不少 催款难

民贷案例          2017-05-04 阅读:268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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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交情不深借钱不少

2014年陈某经人介绍与蔚某相识,当时蔚某、某桃园公司急需融资收购企业,故于2014年3月至7月陈某从亲戚于某、刘某个人银行卡上分三笔(4700万元、3500万元、7400万元)转付至某桃园公司及蔚某指定的账户(山西柳林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共计15600万元。之后蔚某偿还部分借款。经陈某多次催要,2014年9月30日蔚某提出因企业困难,还款延期到春节,承诺春节后融资到位偿还,同时又考虑到占用陈某资某成本,蔚某主动提出从2014年10月1日起以13000万元本某为基数按照日息0.3%计算,出具了书面《借条》,确认借陈某人民币176212000万元。某桃园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盖章确认。之后,虽经陈某多次催收欠款及利息,但蔚某、某桃园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蔚某夫妇均为某桃园公司股东,该夫妇存在隐匿财产现象,且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综上所述,蔚某严重违反承诺,不偿付欠款及利息,利息按日0.3%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为124410000元,其余利息应计算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

法院判决:催款难

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案情,做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蔚某、某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陈某借款176165334元;

二、被告蔚某、某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陈某以1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保全保险费1200000元,由被告蔚某、某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49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9910元,由被告蔚某、某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53939元,由原告陈某承担495971元。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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