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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 人走财空

民贷案例          2017-05-03 阅读:274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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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朋友借款

2016年4月14日被告郑某向原告借款3万元,后多次找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现在都联系不上被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郑某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人走财空

最后,法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某某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因此作出了相应判决。所以大家在涉及中间人的借贷关系中,要谨防以介绍为名,为自己谋利。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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