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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借款反目 约定怎样实现

民贷资讯          2017-05-02 阅读:214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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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借款反目

叶某某与李某、刘某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19日,李某、刘某某向叶某某借款1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8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共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14,750元。如果李某、刘某某逾期15天以上还款的,则每日按借款总金额的千分之八向叶某某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叶某某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李某辩称,借款150,000元是事实,但叶某某每月18日按时向案外人祁凯的账户上转账还款,已归还6期,请求法院核实,叶某某是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还款时含了利息的,故叶某某主张利息不应再支持。

刘某某辩称,借款150,000元是事实,叶某某与李某于2015年12月14日登记离婚。叶某某无力归还欠款。

约定怎样实现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叶某某借款本金71,858.21元;

二、被告李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叶某某逾期利息(以71,858.21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李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叶某某律师费4,000元;

四、驳回原告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5元、诉前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26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共计6,485元,由原告叶某某自行负担3,350元,被告李某、刘某某负担3,135元。因原告叶某某已将此款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李某、刘某某应将其负担部分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叶某某。

也就是说,我们在遇到和朋友之间的借款纠纷时,我们也要寻求专业的民贷律师的帮助。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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