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房建设
黑龙江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市中医医院通过招投标后于2011年4月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某市中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工程,甲公司依约履行了包括现场变更、签证及装饰、钢结构等全部的施工义务。2013年5月26日,经五方验收,综合楼工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某市中医院开始使用综合楼。经甲公司结算,总工程价款为419,770,522.84元,某市中医院仅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88,000,000.00元,尚欠工程款231,770,522.84元。为解决某市中医院前期报建手续时资金困难,甲公司曾垫付了前期费用16,000,000.00元,但仅偿还3,000,000.00元。
价款拖欠
法院了解了相关情况,经过审理后做出了如下判决:
一.某市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305,571.97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某市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驳回黑龙江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071.19元,由甲公司负担1,082,930.94元,由某市中医院负担280,140.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