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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还万元 借期不算短

民贷资讯     施永宝      阅读:307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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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每天还万元

沈阳甲阳光俱乐部有限公司大东分公司、许某某从2010年1月起陆续向马连生、罗凤霞借款,截止到2011年4月1日沈阳甲阳光俱乐部有限公司大东分公司、许某某合计欠马连生、罗凤霞(伍佰贰拾贰万贰仟捌佰元整)5,222,800元整,同时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沈阳甲阳光俱乐部有限公司大东分公司、许某某每天还款一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同时达成有关利息的《协议,并且承诺年底前还清全部借款和货款。上述还款协议签订后,沈阳甲阳光俱乐部有限公司大东分公司、许某某未按约定履行,经多次催要未果。因此,马连生、罗凤霞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保护马连生、罗凤霞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借期不算短

一、被告沈阳甲阳光俱乐部有限公司大东分公司、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某、罗某某人民币5,222,800元;

二、被告沈阳甲阳光俱乐部有限公司大东分公司、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马某某、罗某某支付欠款本金5,222,800元的利息(时间从2011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672元,由被告沈阳甲阳光俱乐部有限公司大东分公司、许某某共同承担。

律师说法:被告许某某是被告沈阳甲阳光俱乐部有限公司大东分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即包括实际发生的借款也包括经营中赊欠的货款,其将赊欠的货款转变成借款属自行处分权利,本院不予干涉,双方之间的纠纷应按照借贷的法律关系来处理。双方于2011年4月1日签订的还款计划约定借款履行期为一年,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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