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700万借款
张某某、李某某因所经营管理的公司资金紧缺,提出向赵某借款7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息2%),每月支付利息14万元,按月支付,期限届满时一次还款,否则承担30%的违约金,自愿以甲建业公司的资产作为还款保证。赵某同意后于2014年1月27日向张某某账户转款700万元,履行了支付义务,但张某某、李某某未能信守承诺,未能按时付息还款,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5月,赵某余利息及本金经赵某多次催收均未果。
法院判决:10万高额利息
一、由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
二、由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的利息人民币603680元;自2015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1.868%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楚雄甲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232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27696元,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承担64624元(与上述执行款项同时履行)。
律师说法: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赵某出具《借条》1张,《借条》记载“今借到赵某人民币700万元,每月付给资金使用费14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4月27日止,借款人李某某、张某某夫妇自愿用村镇银行股份和搅拌站作为抵押,如到期不按时归还借款,借款人自愿承担30%违约金,抵押物无条件归赵某所有。”后原告赵某于2014年1月27日从两个不同的账户向张某某账户共计转款700万元。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2月27日至同年6月19日分5次共计向赵某还款175万元,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未再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