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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借500万 债务怎么还

民贷案例     施永宝     2017-05-15 阅读:231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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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合借500万

2010年11月9日,盖某和枣庄市甲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用于经营,借款期限两个月。逾期后,借款人迟迟无力偿还,经多次催要,原告与借款人及本案被告达成协议,该笔借款由第一被告承担偿还,第二、三、四被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承诺在2013年9月1日前还清。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逾期至今,被告仍没有偿还。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债务怎么还

一、被告滕州丙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滕州市丙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张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一至二项给付内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滕州丙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丙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张某某共同负担。

律师说法:原告徐某某与枣庄市甲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盖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所出借的资金,原告徐某某已通过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借款人已经收到,原告徐某某出借资金的义务实际履行完毕,原告依法享有收回借款的权利。被告丙村干杂调味品公司自愿承接本案借款并承诺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其承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利息约定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合法有效,被告丙村干杂调味品公司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义务。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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