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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小额借 款物无返还

民贷案例          2017-05-15 阅读:239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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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多次小额借

被告XXX以资金困难为由,于2008年1月25日、2月1日、2月2日、2月4日向张某某借款25000元、7000元、1万元、1万元,合计52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出具借据5份交张某某收执。经催讨未果,张某某起诉。

法院判决:款物无返还

法院经过审理,质证后做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X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5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8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X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本案中,被告XXX五次向原告张某某借款合计52000元,有其亲笔出具的5份《借据》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负有及时偿还的义务。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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