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十万借款
2014年4月18日,被告王某某向何某某借款100000元,借期5个月,月息6000元,被告郭某以其名下购于平坝黄金商住城(购房合同编号2012-069)房屋作抵押担保,并郑重承诺自愿按照借据规定归还该笔借款,直至该笔借款及收益还清为止。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按约定还款。
法院判决:房屋抵押
一、被告王某某、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何某某借款本金94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某某、郭某在2014年5月向何某某方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金额3180元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予以扣除。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王某某、郭某负担。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原告何某某提供了二被告出具的借据,被告王某某认可收到借款,原告主张被告郭某“承诺自愿按借据规定归还该笔借款”要求其偿还借款,被告郭某当庭也表示其要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