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小额贷公司 讨债难上难

民贷资讯          2017-05-11 阅读:275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基本案情:小额贷公司

2015年5月19日,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合意,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4000万元,月息3%(30天),借款期限一个月,逾期还款的罚息每日5‰。并于当日签署了《人民币借款合同》,由乙公司财务人员向被告指定的甲公司账户通过银行转入4000万元整。为确保借款本息安全回收,2015年5月19日丙公司、薛某分别与乙公司签署了《担保合同》,对40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无限连带保证的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全额偿还借款本息,截止诉讼时,甲公司向乙公司共计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360万元,偿还了本金1652万元,剩余本金2348万元,及2015年8月18日之后的利息至今拒不偿还。

法院判决:讨债难上难

一、甘肃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给付兰州市安宁区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2456600元;

二、甘肃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给付兰州市安宁区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5年7月23日的利息2576600元,及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自2015年7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三、鞍山丙(集团)有限公司、薛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鞍山丙(集团)有限公司、薛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甲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兰州市安宁区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896元,保全费5000元,由甘肃甲贸易有限公司、鞍山丙(集团)有限公司、薛某共同负担,限其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兰州市安宁区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予以退回。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