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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两万 约定分次偿还

民贷资讯          2017-05-14 阅读:267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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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朋友借款两万 

2013年7月12日,王某某因出车需要向高某某借款人民币21000元,双方约定2013年7月31日前还清。王某某于2013年8月以现金方式偿还高某某6000元,尚有15000元未还。高某某多次向王某某催要欠款,王某某一直借故推延至今。因上述借款来源于高某某的华夏信用卡,此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王某某未偿还之日起,每月按未偿还本金的2%计算。故高某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15900元。

法院判决:约定分次偿还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某借款一万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十九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八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律师说法: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某使用高某某的华夏银行信用卡消费、支取现金,同时又向高某某借款。事后,王某某给高某某出具了欠条,表明上述款项系借款。根据王某某给高某某出具的欠条,能够认定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王某某未按约定足额向高某某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侵犯了高某某的合法权益。现高某某要求王某某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高某某放弃要求王某某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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