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三次达亿元
2014年陈某某经人介绍与蔚某某相识,当时蔚某某、甲公司急需融资收购企业,故于2014年3月至7月陈某某从亲戚于某某、刘某某个人银行卡上分三笔(4700万元、3500万元、7400万元)转付至甲公司及蔚某某指定的账户(山西柳林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共计15600万元。之后蔚某某偿还部分借款。经陈某某多次催要,2014年9月30日蔚某某提出因企业困难,还款延期到春节,承诺春节后融资到位偿还,同时又考虑到占用陈某某资金成本,蔚某某主动提出从2014年10月1日起以13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日息0.3%计算,出具了书面《借条》,确认借陈某某人民币176212000万元。甲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盖章确认。之后,虽经陈某某多次催收欠款及利息,但蔚某某、甲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蔚某某夫妇均为甲公司股东,该夫妇存在隐匿财产现象,且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综上所述,蔚某某严重违反承诺,不偿付欠款及利息,利息按日0.3%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为124410000元,其余利息应计算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
偿还不易
一、被告蔚某某、甲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陈某某借款176165334元;
二、被告蔚某某、甲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陈某某以1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保全保险费1200000元,由被告蔚某某、甲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49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9910元,由被告蔚某某、甲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53939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49597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