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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间借贷新规定

民间借贷法规          2017-07-10 阅读:571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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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间借贷新规定四、P2P网贷平台终“正名”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催生了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也随之进入借贷市场当中,参与瓜分“蛋糕”。但井喷式的发展并未使行业不断壮大,反而产生很大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发展乃大势所趋,确保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无疑是其中重要一环。

互联网借贷平台(P2P)进入了《规定》的“视野”之中,能有效弥补当前对P2P网贷平台法律规范的缺失。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如果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仅是媒介服务,则平台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则出借人可要求P2P网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2017民间借贷新规定五、借贷 买卖=借贷

考虑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资信问题,会出现借贷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的情况,现实中多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以履行买卖合同作为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后果。实质上,买卖合同是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履约担保。

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的角度出发,《规定》确定在此种情况下,出借人在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后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还是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但在按民间借贷关系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实现其债权。

2017民间借贷新规定六、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仲裁)——难!

民商事裁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仲裁)现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如何识别一直是裁判事件中的难题,否则一旦支持虚假诉讼(仲裁)的当事人的诉求,不仅无益于解决纠纷,相反会激化矛盾,引发冲突。

结合长期对裁判机构实践的调研结果,《规定》采取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列举了判断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仲裁)的十种行为(第十九条)。主要要求裁判机构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就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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