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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人

民贷案例          2017-07-12 阅读:291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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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权人的继承人向债务人索要欠款

王某于2003年开始在辽中县大黑乡钱缝村承包土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03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3910元。后王某返还2000元,余欠191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2005年6月16日,李某诉至法院。但当年11月6日,在诉讼期间,李某病故,该债权还用不用王某还?

法院判决:判决王某返还欠款给法定继承人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律师说法: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人

债权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债权,对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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