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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应该定在何种范围才能收到法院保护

民贷案例          2017-09-27 阅读:227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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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

被告于2011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2﹪,后被告支付了10个月利息2000元。期间,被告又于2012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为2﹪,后被告偿还原告3个月的利息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蒋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5600元,本息合计65600元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邓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对利率进行了约定,且利率的约定未违反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40000元予以支持。被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的月利率为2﹪,截止2017年4月19日已产生利息36000元,扣除被告已经偿还原告的利息2000元,被告仍然欠原告利息34000元,但原告已经放弃了部分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25600元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利息的保护或合法限度

一、法律的基本保护为最高限为年利率24%,只要双方约定了就支持;

二、法律的有限(前置条件)保护为年利率36%,也就是双方自愿履行为给付的法律不限,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时,法院不干预不支持这样的利率;

三、超过了年36%的法律给予救济,即债务人主张返还超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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