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劳动合同能变更吗
所谓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所谓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牛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般而言,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可以分为法定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
1、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2、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为避免由于变更劳动合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条件。如,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或者劳动者劳动、生活情况发生了变化等。
2、遵守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程序。如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要求,说明变更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另一方按期向对方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提出的变更要求置之不理或者简单拒绝。
3、双方要采用书面形式。即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
4、书面协议应载明变更条款,变更后条款的生效日期,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