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劳动关认定的条件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没有支付报酬的,其性质只能形成的是帮工关系;
第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
如果双方没有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那么,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无法形成劳动关系;第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劳动者对内必须是能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的,对外能代表用人单位的,双方才能存在雇佣关系;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双方没有在一定期限形成固定的劳动雇佣关系的,也只能形成劳务关系。到底双方应具有多长期间的劳动雇佣,才能成为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二、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怎么办
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后,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妥善处理:
(一)对于从未曾签订过合同的,如果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相关手续。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被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发生依法解除的情形,并且具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解除,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
(二)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0条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情形下,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则被看作劳动合同关系,因而存在解除和终止的问题,如发生依法解除,只要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