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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能否协商解除?

确认劳动关系           阅读:374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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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以实际劳动行为为唯一认定依据。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劳动行为。

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行为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记录;是否存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记录。

第二,当事人适格,即应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二、事实劳动关系能否协商解除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6年9月5日劳办发[1996]181号)规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对“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理解,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解释:“‘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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