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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涉猥亵多名女生仅拘15天 家长不满提起行政复议

人力资源资讯          2016-12-02 阅读:400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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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学教师涉猥亵多名女生仅拘15天

2016年3月至11月期间,纳雍县某中学教师谢军以鼓励学生学习、思想开导等借口为由,多次将八年级(10)班的5名女生喊到其办公室,用手抚摸其胸部和阴部。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谢军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

纳雍县公安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家属供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若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收到通知书60天内向毕节市公安局或纳雍县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害学生家长表示,被猥亵的女生中部分是留守儿童和单亲家庭儿童,校方除了对受害女生进行了一次心理辅导外,未采取任何其它措施。因不满警方的处罚决定,家长们将在近期联合提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结果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要作出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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