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
被告杨某在锋苑项目工地工作,该工程项目不是原告公司承建的,原告为独立法人,从未与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招聘或委托他人招聘被告到原告公司及其有关处所从事工作。原告不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要求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原告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先锋苑项目,该项目的1#楼、2#楼、3#楼外墙保温工程由王某承包,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3月30日在该工地从事外墙保温材料安装工作,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28日,被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劳动仲裁申请,2014年9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复劳人仲案(2014)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复劳人仲案(2014)25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承建先锋苑项目,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3月30日在该工地从事外墙保温材料安装工作,原告虽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用工之日起,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并无不当之处,故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确立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劳动者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当然好了,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以上是关于“ 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的案例介绍,并不是没有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您有相关劳动争议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