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合同期满未续签
赵某2011年3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合同。2014年3月劳动合同终止时,公司出具一份让赵某一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是赵某因为工作出差了大半个月,回来就忘了这件事。之后,公司也没有再提醒,公司还是按时支付工资,赵某也还在继续工作。2015年1月,赵某因工作出现纰漏被公司辞退。赵某提起劳动仲裁,认为他的纰漏是小事,并不足以构成公司辞退的理由,公司应该向他支付经济补偿。并要求支付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律师说法:辞职能否获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对于赵某因为工作出现纰漏被辞退,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判断赵某出现的纰漏是否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否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如果属于严重失职而造成了公司的重大损害,则公司辞退赵某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赵某不属于严重失职且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辞退赵某,则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辞退劳动者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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