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不上班刀插自己自残
中国青年网讯,“个人都会有不想上班的时候,当心中有这种念头时,肚子总会不经意的痛了起来,觉得不行要请假看医生,但可能请假完又是健康清闲的一天。在千百种请假的理由中,有时候是真有其事,有时候是煞有其事。
因此如何为请假找到一个正当又不被怀疑的理由,是一个做为尽责职员该做的行为,日前就有两名日本人,他们为请假理由的创新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22号早上7点半时,一名男子走到警察局后报案,说他在名古屋鹤武线庄内站上厕所的时候,被陌生人用力的撞了一下,后来他才发现身上都是血迹。随后警察检查他全身发现,这名男子背后右下方有一个深度2.5公分的伤口,随后他被送医住院,而车站的厕所则是封锁起来调查。
公司对如何对待这样的员工?
如果确定是自残,与公司无关。因此该员工为了不上班闹出的自残行为不仅不能因此得到工伤赔偿,接下来还会因为伤病请假导致其无法得到工作,至于是否触及到刑事犯罪,接下来会有相关人员对这个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在查找相关证据后,会对该员工进行进一步的处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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