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入职未签订过劳动合同
周某在某五金制品公司上班一年多,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签署了解除协议。协议只有简单几句话:“公司向周某支付五千元,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所有费用,双方关系就此解除。除此之外,双方再无其它任何争议。”后面是公司盖章与周某签字,以及签订日期。离职后,周某的一个朋友告诉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要给双倍工资的,以周某原来的工资水平计算,双倍工资至少超过4万元。周某一听,便去找原公司索赔。原公司则认为双方的争议已经解决了,不同意给钱。
律师说法:离职未要双倍赔偿还能请求吗?
公司承认周某在公司上过班,而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拿有双方签订的再无争议的合同书,并且已经给周某做出了赔偿,双方的所有争议都已经解决,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因此公司没有理由再对周某进行赔偿。但是该份解除协议是有效的,按协议有关条款,双方已经再无争议,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也已经解决,所以周某不得再向公司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