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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求辞职公司不同意,该如何维权?

人力资源案例          2017-07-28 阅读:286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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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员工请求辞职公司不同意

李某自2011年7月1日入职包装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岗位为仓库副主管,基本工资为每月3000元。”2014年9月李某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书面请辞,用人单位未予批准。

2015年3月公司书面通知免除李某职务,调李某到销售部工作,李某不同意工作调整,立即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李某多次与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就经济补偿金数额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说法:该如何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擅自变更申请人工作岗位,给李某造成了损害。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并向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行使,滥用用工自主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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