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勤工助学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在经过学校审核同意的校外勤工助学的情形下,学校应当负有主要的管理职责。未经学校审核同意的校外勤工助学,按照学校、实习单位、实习人员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责任。
2.顶岗实习情形下实习单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该情形下,因不成立劳动关系,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有实习责任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如未签订实习协议或协议对责任承担无约定的,在顶岗实习情形下,因实习人员与单位之间一般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地位、劳动所创造经济利益也归属于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应当承担的劳动保护以及劳动风险控制与防范的职责和义务。如实习人员受伤的危险来源属于其所从事的劳动的正常风险之内,实习单位应当对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作为间接管理人,虽无法直接支配实习人员的工作,但负有保障学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的义务,一般应当对损害承担次要责任。实习人员在无重大过失的,一般不适用过失相抵。
3.就业实习按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
在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工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