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尚未支付剩余工资
原告于2013年12月起至2016年2月在被告所开发的宜丰县潭鑫花苑从事基建施工,与被告口头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6000元工资。原告共在被告处施工25个月,工资总计150000元。施工结束后,被告共支付73500元给原告,剩余76500元工资尚未支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以没有钱为由拖着不支付,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资76500元给原告。
法院判决:被告汪某支付76500元给原告蔡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开发宜丰县潭鑫花苑,雇请原告从事基建施工员,自2013年12月起至2016年2月,原告共从事施工员25个月,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每个月支付6000元给原告,共计150000元,其中原告被黄岗山调用一个月的工资已扣除在外。被告陆续已支付73500元给原告,剩余76500元尚未支付。审理中,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施工造成的损失,本院向被告示明其应于7日内提起反诉,但被告并于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反诉。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为据,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开发的潭鑫花苑从事施工工作,原、被告对此均予以认可,并口头约定每个月由被告支付6000元给原告,被告对此亦表示认可,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自2013年12月起至2016年2月在被告处做事,共计25个月,工资总计为150000元,被告陆续支付73500元给原告,剩余76500元尚未支付。被告应继续承担支付剩余工资76500元给原告的义务。被告辩称因原告指挥及监工不当造成工程返工及不能验收的损失,应由原告来承担,但本院释明,并未提起反诉,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和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某支付76500元给原告蔡某。
律师说法:劳务关系中拖欠工资 劳动者如何维权?
1、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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